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6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