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訴訟代理人 顏庚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㈠陳明聲請人對台新銀行新台幣378,529元之債務係於何時成立
?約定清償方式為何(清償期、每期應清償之數額、利息計算方式)?已清償之數額為何?此筆債務有無納入前置協商範圍?並檢附借款相關資料。
㈡陳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㈢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受扶養人 吳俊雄吳陳花吳承翰
吳冠德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㈣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支出或繳費收據)。
㈤釋明無法依債權銀行所提清償方式清償之理由。
㈥提出房屋租賃扣款之證明(如為存摺扣款,請標示說明之)。
㈦釋明聲請人另行租賃房屋居住之必要性。
㈧提出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
㈨釋明受扶養人吳俊雄、吳陳花之共同扶養義務人,並提出其戶
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㈩提出聲請人使用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2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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