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25號
原   告  周庭亘
訴訟代理人  吳玥樺
被   告  吳碧珠
      林 邱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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