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鄭筑軒
上列原告鄭筑軒與被告 徐代憲 、 高雨潔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