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鄭筑軒
上列原告鄭筑軒與被告 徐代憲高雨潔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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