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8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 告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