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日金
林日地 吳林明英 林日吉 林逸雲 蔡藝( 蔡林紅緞 之承受訴訟人) 蔡玉惠 (蔡林紅緞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金 (蔡林紅緞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連春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國忠法官滕允潔法官吳青蓉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