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聲請人 許春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五號),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度台抗字第二九五號刑事裁定案由欄關於「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陳宏卿法官劉興浪法官江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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