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小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28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告 劉振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788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2年7月25日向其申請現金卡使用,然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前開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鍾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