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告台中鐵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宗勝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美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