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441號
原 告 謝明諺
被 告 馬世利 即冰橙飲食店(已歇業)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馬世利所獨資經營之冰橙飲食店於起訴前已經歇
業,有冰橙飲食店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商
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冰橙飲食店既經歇業,其營業所
在地已不存在(本院前寄送司法文書至該營業所,經郵政機
關以遷移不明而退件),而被告馬世利住所地在嘉義市西區
,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本
件訴訟應由被告馬世利之住所地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