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79號
原   告 股神系統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云云
訴訟代理人  張宇明
被   告 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義程
訴訟代理人  莊豐銘
       張欽沛
被   告  施承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8日下午3時5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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