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陳唯紅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百亭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百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少白
       陳少明
       陳余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於同年11月6日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
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業於同月17日
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南簡卷第271
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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