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政豪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
  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1
  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上
  訴人之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3,175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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