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1592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怡菁 住同上債務人 温素榆 住花蓮縣○○市○○路000巷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立帳郵局,經查,債務人已退保,立帳郵局位於臺東縣關山鎮。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