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55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3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