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49號債權人 劉錦鎂 上列債權人劉錦鎂因與債務人 張玉蕊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錦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 黃世洲新聖兒童圖書出版社給付票款,惟該債務人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則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顯有疑義,又債務人「黃世洲即日信文化事業出版社」與債務人「黃世洲即新聖為兒童圖書出版社」在法律上人格係屬同一,是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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