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榮富 、周**、童**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之必要程式,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周**、童**為被告,未記載被告周**、童**之完整當事人名稱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2日送達,並於同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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