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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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及因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由甲○○因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之宣告刑,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3所示,而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另附表編號3、4所示二罪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乃聲請就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及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3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日││││││├───────────┼──────────┼──────────┼──────────┤│犯罪日期│81年3月底某日至│81年10月中旬至│82年4月21日後某日至││年月日│81年11月中旬│81年11月19日│83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1年度偵字16923號│82年度偵字2176號│83年偵字第15931號│├─┬─────────┼──────────┼──────────┼──────────┤│最│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第991號│82年上易字第943號│84年上重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4月21日│82年5月31日│84年6月30日│├─┼─────────┼──────────┼──────────┼──────────┤│確│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2年上訴字第991號│82年上易字第943號│84年上重訴字第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4月21日│82年5月31日│84年6月30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條例第9條第1項│││項│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與編號2為數罪併罰案││與編號4為數罪併罰案│││件││件│└───────────┴──────────┴──────────┴──────────┘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9年│││││(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3年9月16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3年度偵字15931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4年上重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6月30日│││├─┼─────────┼──────────┼──────────┼──────────┤│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4年上重訴字第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6月30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