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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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基礎(最高法院民國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四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貳仟貳佰肆拾叁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八三四0號)、叁仟叁佰拾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五六九四號),合計為伍仟伍佰伍拾叁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則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即為伍仟伍佰伍拾叁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萬零柒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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