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31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四五五號
債權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
送達代收人 蔡孟如 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零陸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