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一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五五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二四五號假扣押裁定,准聲請人提供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三萬元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鈞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五五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各一份及同意書、印鑑證明各二份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二四五號假扣押案卷、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五五四號提存案卷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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