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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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八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0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二號判決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柒仟玖佰零陸元│├─────────────┼─────────────┤│第一審送達費(郵資)│陸佰捌拾元│├─────────────┼─────────────┤│共計│捌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