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1357號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8月15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