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7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
號4樓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7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