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元,沒入之。
理由
一、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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