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東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東秩字第5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武警偵字第0960032504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新臺幣捌仟元罰鍰。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臺東縣太麻里鄉曙光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岸巡八一大隊香蘭安檢所移辦單及查獲報告、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太麻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各一份及現場照片八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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