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債權人 張珺緯
債務人 何國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或年息)5%計算之利息」乙節,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故本院關於前開以「或」為請求之方式即無可准許,又關於以「113年5月2日起」為請求之部分,因本院審閱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僅可得知債權人係於113年5月2日收到債務人寄發之存證信函,然何以該日即可得為遲延利息之起日,債權人並未敘明依據何在,故本院即亦未能准許,爰予駁回該部分之請求,而核認如第一項所示之遲延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