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05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譚亦琿
譚亦玲
一、債務人譚亦琿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陸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三)壹拾貳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4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譚亦琿、譚亦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拾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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