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5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告 黃妤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