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5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告 黃妤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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