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65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廖俍一

劉曉君

被告 王沛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13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34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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