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65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被告 王沛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13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34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