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成美鑿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泉成 被告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立娟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9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7,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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