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被告何麗首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3,8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6,33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