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86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怡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返還補償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973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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