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405號
原   告 聯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榮
被   告  鉅明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
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以103年
度中補字第270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
1,71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
103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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