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美智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3月1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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