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更(三)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廖瑞鍠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8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2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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