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5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5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5065號抗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31日99年度事聲字第506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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