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299號
原 告 王靖雅
被 告 賴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此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佐,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