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2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耀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2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