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0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心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
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陳心強業已於民國104年12月7日死亡
,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從命其
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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