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黎詩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明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不服本院
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之106年度桃小字第258號第一審判
決而提起上訴,然上訴人尚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的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