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即聲明承受訴訟人 黃藍秀金
黃典隆 住同右當事人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0九號凟職案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壹拾伍日內,檢具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黃典常黃典昭黃美惠黃典章黃玉純黃愛惠黃典謨黃美霞 拋棄繼承業經法院准予備查之証明文件。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 黃萬 得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雖經其繼承人黃藍秀金、黃典隆聲明承受訴訟,惟仍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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