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1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