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756號聲請人 陳順安
陳秀金 陳日春 相對人 黃國祥
葉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姓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陳順安、陳秀金、陳日春等人之戶籍資料上母親姓名「 陳黃 葉」,回復登記為「陳 黃嗑 」。
聲請請程序費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陳順安、陳日春、陳秀金等三人係先祖父 黃芋 (於民國44年10月27日死亡)之代位繼承人(代位聲請人之母親 陳黃嗑 ),因先祖父遺留之土地被道路拓寬徵收發放之補償金額待領,經其他繼承人通知後,聲請人於申請戶籍謄本時,始發現先母之姓名於日據時期戶口清查,因言語不通,致戶政將先母「黃嗑」誤植為「 黃葉 」。另因時值子女出嫁須冠夫姓之陋習,故將先母之姓名登載為「 陳黃葉 」,先父母不識字亦未查覺而誤用至今,更將先父、母之父母欄登載父不詳、母不詳,實是離譜。茲因舊時代戶政登記人員及先人無心之過,徒留子孫於今為此奔走申請,更令現今戶政相關單位束手無策,僅能建請向 鈞院 提出聲請,請准與傳喚母舅黃國祥及外甥葉榮顯等親屬為證,以確定母親身分,因先母與原配偶 蘇惠蘭昭和 10年2月18日結婚冠夫姓為「 蘇黃嗑 」,並育有長女 蘇氏 金釵(與陳順安係同母異父)之姐姐,婚後生三子二女,姐姐不幸於62年5月28日攜二女自殺身亡,現遺次子葉榮顯,三子 葉文正 ,另依據56年11月15日戶籍設於高雄市前金區慈惠巷三號之戶籍謄本亦記載先母之胞弟 黃潔 之子 黃松海 亦曾寄居於該址,綜上所述之事實,尚未獲戶政相關單位更正,爰聲請法院裁定准將「陳黃葉」回復登記為「黃嗑」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聲請人在光復以後,確實是申報母親的姓名「黃嗑」為黃葉,那是因為日本音的問題,所以是戶政機關登記有錯誤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3人為先祖父黃芋之代位繼承人,係代位母親
黃氏 嗑」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日據時期高雄州岡山郡路竹莊戶籍登記簿影本等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嗣聲請人主張其母親原姓名應為「陳黃嗑」,惟其後經戶籍人員誤登記為「陳黃葉」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據相對人黃國祥(為黃氏嗑之同父異母胞弟)到庭陳稱:「聲請人的母親原名叫黃嗑,我與黃嗑是同父異母的兄妹,日本時代的戶政確實記載叫黃嗑,後來光復以後,不知道怎樣,戶籍登記的時候,卻改成黃葉」等語在卷。另經相對人葉榮顯(為聲請人母親與前配偶所生長女蘇氏金釵之次男)到庭陳稱:「我母親是 蘇金釵 ,而黃嗑是蘇金釵的母親,我是黃嗑的孫子,戶政機關有幫我改正」等語,並據葉榮顯提出戶戶籍冊浮籤記事資料「新增」專用頁1份,其上確有記載:「原登記 蘇黃噓 係誤錄更正為蘇黃嗑民國99年12月22日」等內容之文字(詳本院卷第69頁,此項資料請聲請人另行提供戶政機關參照)。是本院審酌上開聲請人之陳述,及相對人黃國祥、葉榮顯到庭之說明各語以觀,並參諸聲請人所提出其母親於日據時期之戶籍登登記簿姓名,確係記載為「黃氏嗑」無訛。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聲請人主張其母親之正確姓名應為「陳黃嗑」之事實,應與事實相符而採信,已臻明確。
㈡而聲請人固聲請將其母親姓名回復登記為「黃嗑」,惟本院
參以「黃氏嗑之原配偶為蘇惠蘭,其後改嫁聲請人之父 陳茶 ,故依當時戶政規定自應冠夫姓為「陳黃嗑」,較能符合聲請人之父姓為「陳」之戶政規定,附此敘明。
㈢依上調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其聲請事項自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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