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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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091號
原告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訴訟代理人 林克銘
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訴訟代理人 曾煜哲
被告 吳文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084元,及其中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8月6日起,另被告甲○○自民國110年7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1,44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下稱甲○○)駕駛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速捷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從事載送貨物之工作,為來速捷公司之受僱人,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上午10時5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0號出口與興華街路口處欲倒車迴轉時,疏未注意行車間距,不慎碰撞原告所有,設立於捷運站範圍內之站名燈箱(下稱系爭指標燈),致系爭指標燈受損,而系爭指標燈經送修復後,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1,530元(含零件25,305元、烤漆及工資36,225元),幾經原告與甲○○協議賠償金額,然並未有共識,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8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前開修復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來速捷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61,530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來速捷公司抗辯:原告請求之修繕項目均非必要,且金額過高等語。
㈡被告甲○○抗辯:系爭指標燈表面僅遭撞擊一處,然原告所提如附表一所示報價單之修繕項目過多,與受損部分均屬無關,且修繕費用實屬過高,加以原告原本答應被告可以另行找廠商估價,然廠商到場時,系爭指示燈則業已遭拆走,原告求償並不合理等語。
㈢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甲○○駕駛來速捷公司所有之車輛於前開時地載送貨物時碰撞系爭指標燈,爭指標燈因此受損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原告主張被告2人應連帶負擔全額損害賠償責任乙節,則為被告2人所否認,並抗辯:原告請求之修繕項目均非必要,且修繕費用實屬過高等語。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請求之修繕項目是否均為必要費用?費用是否合理?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且依該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決議要旨參照)。
1.查甲○○駕駛車輛在臺中市○○區○○○○○0號出口與興華街路口欲倒車迴轉時,疏未注意行車間距,不慎碰撞到後方系爭指標燈,有捷運路權範圍設施設備遭破壞事件紀錄單附卷可查,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則甲○○就本件事故之發生,容有過失,堪以認定。而系爭指標燈之受損,既係由甲○○駕駛車輛碰撞所造成,與甲○○過失駕駛行為間,自具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甲○○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2.次查證人即皇藝金屬工程負責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一編號1:G15站出入口1立地式指標燈外觀是折料成型版件,材質為鋁,經過損壞或嚴重撞擊後,無法再鈑金,且因為材質偏軟,後面需要支架補強才能使用;附表一編號2:因系爭指示燈版面損壞,如上所述需要整個更換,故版面字體即需重新切割;附表一編號3:因版面更新後需重新烤漆,烤漆範圍包含附表一編號3至4之底漆及面漆;附表一編號5:因版面更換,故打燈部分之透光版亦需更換。附表一編號6:系爭指示燈版件共有三個立面需做兩個收邊,而收邊會有破口,故需烤漆;附表一編號7:系爭指示燈之中間版材是固定式,需要鎖上去,故側邊包板亦需重新更換;附表一編號8:本件工事不含安裝共費時4天,計價並無偏高,且系爭指示燈後方螺絲、骨架業已走位,需拉回來,要調整,報價單所稱鈑金補強即指鋼構、走位部分之補強;此外,系爭指示燈版材材質偏軟,故雖有請廠商先行彎折折,但如直接立上仍無法成型,後方仍需做鈑金補強;再者,報價單所列工項僅更換系爭指示燈毀壞部分,將其回復原狀,並無整座換新;加以系爭指示燈因使用鋁合金版材,一旦受到衝擊,即會變形無法修復,只能更新等語(本院卷第110至111頁)。依此,系爭指標燈材質為鋁所製成,質地偏軟,經過損壞或嚴重撞擊後,即無法再鈑金將其回復原狀之可能,堪認系爭指標燈縱使僅表面一處遭甲○○碰撞,確有因受損而有更換之需。準此,本件甲○○既因過失不法毀損系爭指標燈,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對其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即屬於法有據。
3.再查,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修復所需費用計61,530元,有報價單附卷可稽(110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卷第26頁),而系爭指標燈之修理費,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揆諸上開說明,即應計算其折舊,而依行政院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陸運設備,鐵路車輛,其他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206,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參以原告車輛於11月16日開放試乘,至本件車禍事故之日即110年1月29日止,已使用2月13日,依上開說明折舊後,零件部分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2,859元(計算式如附表二),加計烤漆及工資費用36,225元(工資、烤漆費用不生折舊問題),是系爭指指標燈合理之修復費用為59,084元(22859+36225=59084),從而,原告請求之修復費用,以前開金額為合理,與此部分,尚非有據,而非可採。
㈢又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甲○○乃係受僱來速捷公司駕駛公司所有之車輛於載送貨物之執行職務過程中,因上開過失而侵害原告之權利,已如前述,且來速捷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其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情事,則依法應就本件損害與甲○○複連帶負賠償責任甚明,是原告請求被告2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亦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2人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請求被告2人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其中來速捷公司於110年7月26日寄存送達、甲○○則為同年月22日送達,分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支付命令卷第77、79頁送達證書),被告2人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寄存送達來速捷公司之翌日即110年8月6日起、甲○○則自110年7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給付59,084元,及來速捷公司自110年8月6日起、甲○○則自110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論述。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證人乙○○之日旅費500元),依兩造勝敗比例,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其中1,44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廖鳳美
附表一:
客戶:台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G15站南側出入口站名燈箱修復作業
位址:台中捷運G15站(台中市南區自強街)
編號
品名
屬性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1
鋁合金外板2.0T內鐵骨架補強
零件
式
1
8,500
$8,500
2
雷射切割站體字樣
工資
式
1
13,500
$13,500
3
底塗層氟碳烤PPG
425C底漆
烤漆
式
1
6,000
$6,000
4
面塗層氟碳烤PPG
422C面漆
烤漆
式
1
6,000
$6,000
5
壓克力透光板
零件
式
1
3,600
$3,600
6
收邊條鋁合金壓板
(氟碳烤漆PPG)
零件
式
1
6,000
$6,000
7
側邊收邊鋁合金包板
(氟碳烤漆PPG)
零件
式
1
6,000
$6,000
8
拆解、板金補強、安裝
工資
式
1
9,000
$9,000
合計
$58,600
營業稅
$2,930
總計
$61,530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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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4,100×0.206×(3/12)=1,241
第1年折舊後價值24,100-1,241=2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