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作事業盈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告長慶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賢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 律師被告巨超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作事業盈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不足3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6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