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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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敬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敬倫為告訴人 林靜怡 之弟弟,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與告訴人因停車問題素有怨隙,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7日上午9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告訴人之住處前,因停車問題與林靜怡夫妻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倒車撞告訴人之背部,致告訴人受有背部、腰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靜怡告訴被告林敬倫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10年6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