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10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萬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鍾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