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進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進財與告訴人 彭芳潔 均為新北市○○區○○路「山水大地社區」住戶,被告彭進財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11日下午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新店長老教會」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場所,於山水大地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公然以客語對告訴人彭芳潔辱罵「屌你阿妹」(即臺語「幹你娘」之意)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彭芳潔之人格尊嚴及毀損其名譽。因認被告彭進財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認被告彭進財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提起公訴,然依刑法第314條規定,該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彭芳潔於本院審理期間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3年6月16日審理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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