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莉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驗餘淨重0.197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4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8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
1袋,經鑑定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97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5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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